第六届紫金合唱节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3-07-12  来源:  浏览:10802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共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坚定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50号省文联41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

(三)组织江苏省音乐家进行各种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等方面的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研讨;组织对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组织各类音乐活动,扶持优秀的音乐作品和论著,发现、培养各类音乐人才,促进音乐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四)促进音乐教育事业,重视社会音乐教育,加强音乐普及工作,团结和依靠会员广泛举办各类音乐艺术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性音乐活动,为繁荣发展音乐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五)加强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引导与管理,指导各机构积极开展各类艺术活动;

(六)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团体会员和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关注不同音乐组织、音乐群体的音乐从业者。不断加强音乐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九)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推动江苏优秀音乐文化走出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友谊和团结贡献力量;

(十)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江苏省各设区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

(三)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

(四)经各设区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等推荐;

(五)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六)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通讯、研究资料及有关出版物的权利;

(五)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及音乐活动中成绩卓著,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有要求本会推荐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权利;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凡对江苏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音乐家或社会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25%。【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音乐工作主要负责人接任。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中的理事按本会团体会员的理事产生办法执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补理事。团体会员代表的自然替补及理事的增补,由协会主席团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主席、副主席;

(八)听取和审议、批准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其它重要决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主席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下设理论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社会活动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领域中的业务活动。另设社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和聘请各专业的考官,制定各专业的考级内容,负责考级工作。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协调、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本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经济开发的收入;
(四)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411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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